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苏民三终字第0047号
2007年08月31日来源:
北京中矿机电工程技术研究所与张文明、徐州矿源浓浆泵业有限公司、徐州矿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矿机电工程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丁11号。
法定代表人孟国营,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庆民,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静,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明,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徐州矿源浓浆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矿山东路9号。
委托代理人张永,江苏徐州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矿源浓浆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煤建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江苏徐州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矿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精忠巷15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史志勇,经理。
上诉人北京中矿机电工程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中矿机电研究所)因与张文明、徐州矿源浓浆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浓浆泵业公司)、徐州矿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源科技公司)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徐民三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3月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矿机电研究所委托代理人李庆民、袁静,被上诉人张文明、委托代理人张永,被上诉人浓浆泵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明、委托代理人张永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矿源科技公司经本庭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中矿机电研究所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表明,江苏省技术市场技术鉴定服务中心组织的专家鉴定组成员杨家林作为浙江物华天宝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人员,与上诉人中矿机电研究所、被上诉人浓浆泵业公司一起参与南京协鑫热电有限公司污泥输送系统工程的竞标,可能与本案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不符合鉴定成员的条件,违反了有关鉴定人员回避制度的规定,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徐民三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婷婷
代理审判员 顾 韬
代理审判员 曹美娟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方玮